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35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29
摘要:(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35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通。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通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闸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通以妨害公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35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通。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通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闸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周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通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通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原判决认定周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对周通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通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通撤回上诉。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征宇
审 判 员 郁 亮
代理审判员 姜琳炜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 赟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