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青刑初字第46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29
摘要:(2014)青刑初字第4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辩护人刘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4]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
(2014)青刑初字第4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辩护人刘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4]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花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6日10时22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牌号为沪XXXXX重型普通货车沿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腾路路口右转弯至华腾路南侧车道逆向行驶时,适遇被害人钱某某驾驶安全技术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处警前来现场处置时,李擅自逃跑至离现场约300-400米处的加油站内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笔录;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检验报告书、痕迹鉴定意见书;相关行驶证、驾驶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当庭建议法院对李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代理审判员 寻增荣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栋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