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浦刑初字第136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29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13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
(2014)浦刑初字第13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被告人包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申领信用卡四张(卡号分别为:XXXXXXXX****2472、XXXXXXXX****6927、XXXXXXXX****1120、XXXXXXXX****8063),后持上述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取现,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至案发时共计拖欠发卡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6,713.80元。
  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包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包某某交纳了欠款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涉案银行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证人裘某的证言,信用卡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交款凭证,案发经过,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包某某系坦白、退赔了部分赃款,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包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赔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包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倪建军
  
  
  
  
  
  
  
  
  
  
  
  
  二O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凡
  
  
  
  
 

审 判 员 倪建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凡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