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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刑初字第14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04
摘要:(2014)崇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2011年4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行为被崇明县公安局分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五日,2014年2月14日被合并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2014年3月6日因涉嫌犯
(2014)崇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2011年4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行为被崇明县公安局分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五日,2014年2月14日被合并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2014年3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4)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海妹、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2月13日19时18分许,被告人黄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被公安机关强制注销的牌号苏MXXXXX的黑色桑塔纳轿车,沿崇明县某镇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路口西侧处,被正在该处执勤的交警检查发现有酒后反应,经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黄某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后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被告人黄某血样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0mg/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警方出具的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警方提供的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及驾驶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饮酒至血液内乙醇浓度达到1.80mg/ml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受过行政处罚,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牌号已被公安机关强制注销的机动车辆,本院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陈伟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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