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刑初字第8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刘高凤,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健,上海市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3]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刘高凤、李健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因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建议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初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以下简称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派驻上海市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办证民警期间,擅自将其工作使用的审核专用章交由服务中心副主任任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并为谋取私利,在明知任某某、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上述印章审核通过伪造的摩托车、机动车注销更新申请材料后,仍放弃监管职责,致使29辆不符合注销更新条件的摩托车申请材料及30辆不符合注销更新条件的机动车申请材料通过审核,产生的车辆额度被领取。其中,29辆摩托车车牌额度进入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拍卖,造成人民币68万余元的拍卖所得款项被违规领取,未能缴入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另30辆机动车车牌额度非法流入市场,造成了本市机动车车牌额度拍卖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陈某亦收受丁某某等人给予的苹果牌移动电话、平板电脑等财物。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任某某、丁某某、魏某、李某某、周某、洪某某、盛某某、刘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市交警总队职务证明,服务中心民警工作职权说明,公安综合信息查询函,上海市工商局长宁分局工商登记材料,服务中心业务流程记录,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单位摩托车委托拍卖受理情况表,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有关注销更新证明及额度拍卖结算款、现金支票发放清单及2011年、2012年车牌额度投标拍卖结果,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档案材料,服务中心外籍车辆注销更新名单,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审判。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没有异议。指控中涉及的150余万元的损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没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后果。被告人陈某系自首、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陈某担任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以下简称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派驻上海市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从事机动车车辆报废业务办理工作。 2011年初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擅自将其工作使用的审核专用章交由服务中心副主任任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并为谋取私利,在明知任某某、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上述印章审核通过伪造的摩托车、机动车注销更新申请材料后,仍放弃监管职责,致使29辆不符合注销更新条件的摩托车申请材料通过审核,产生的车辆额度被领取。29辆摩托车车牌额度进入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拍卖,造成人民币68万余元的拍卖所得款项被违规领取。同时,又致使30辆不符合注销更新条件的机动车申请材料通过审核,被办理出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 期间,被告人陈某收受丁某某等人给予的苹果牌移动电话、平板电脑等。 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职务证明,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民警工作职权说明,证人盛某某、刘某、顾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的职务、职权及其机动车注销更新工作流程的事实。 2、证人任某某、丁某某证言,证实陈某在履行职务期间,擅自将审核专用章交任某某使用,并为谋取私利,在明知任某某、丁某某等人使用上述印章审核通过伪造的摩托车、机动车注销更新申请材料后,仍放弃监管职责。丁某某为此给予陈某财物的事实。 3、证人魏某、李某某、周某、洪某某证言,证实通过任某某、丁某某违规办理摩托车、汽车牌照注销手续,并领取拍卖款的事实。 4、公安综合信息查询函,上海市工商局长宁分局工商登记材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业务流程记录,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单位摩托车委托拍卖受理情况表,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有关注销更新证明及额度拍卖结算款、现金支票发放清单、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档案材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外籍车辆注销更新名单,证实29辆摩托车车牌额度进入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拍卖,造成人民币68万余元的拍卖所得款项被违规领取。同时,又致使30辆不符合注销更新条件的机动车申请材料通过审核,被办理出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的事实。 5、检察机关到案情况说明,证实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事实。 6、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陈某退赃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证实指控事实的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指控人民币150万余元损失的认定争议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30辆机动车车牌额度非法流入市场,造成拍卖资金损失人民币150万余元。 辩护人意见,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造成拍卖资金损失人民币150万余元的事实,不能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首先,外籍汽车牌照被注销更新后,其额度可以委托拍卖,没有规范性文件依据。其次,本案的外籍汽车牌照被注销更新后,仍然有人在有偿使用,没有证据证明。第三、汽车牌照原所有人因汽车牌照被注销更新,已经受到经济损失,没有证据证明。第四、汽车牌照仍然被有效监管或使用,没有证据证明。综上。检察机关仅参照30辆机动车注销更新时,本市机动车车牌额度拍卖价资金,认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造成损失人民币150余万元的指控,缺乏证据证实,无法予以确认。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二、关于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争议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200余万元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没有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 本院认为,依照相关规范,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对应的经济损失,必须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已经确认的被告人陈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其他组织直接经济损失是68万余元,没有达到100万元,因而,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处罚。检察机关的指控,部分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能够退出违法所得和相关损失款项,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造成拍卖资金损失150万余元的事实,不能予以认定,不能认定被告人陈某有情节特别严重程度。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平板电脑一台及其退出的违法所得、退赔款共计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 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惠新 审 判 员 梁志明 人民陪审员 戴玉清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辛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