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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刑初字第64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1
摘要:(2014)奉刑初字第6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 辩护人何荣飞,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
(2014)奉刑初字第6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
  辩护人何荣飞,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及其由本院指定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荣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1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摩托车至本区青村镇光明路XXX号门口,因未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被民警屠某某等人查获并扣留其摩托车,被告人程某某遂捡起路边一块砖头将民警屠某某砸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屠某某的陈述,证人潘某某、高某某、顾某某、东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害人屠某某的伤势照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警部门涉案车辆交接凭证、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采用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耀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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