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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刑初字第70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1
摘要:(2014)奉刑初字第7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1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
(2014)奉刑初字第7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1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10日晚,被告人章某经事先联系,至奉贤区浦星公路、永南路路口东侧蔬果批发市场门口,将2.15克冰毒(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某时,被守候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冯某、唐某某的证言,QQ聊天记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明知是毒品仍故意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耀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高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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