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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47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1
摘要:(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47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如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如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闸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李如红拘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47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如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如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闸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李如红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李如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如红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如红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法庭准许李如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如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根据李如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李如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如红撤回上诉。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稷栋
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
代理审判员 张莺姿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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