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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182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1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18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利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利伟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
(2014)浦刑初字第18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利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利伟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利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冯利伟蒙面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万安街XXX号万佳商务宾馆一楼前台内,持水果刀威胁收银员郭青云,劫得收银台抽屉内人民币1170元后逃逸。
  2014年3月3日,被告人冯利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上述钱款已经追缴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利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人员郭青云的陈述、证人魏某某的证言、相关物证书证、案发经过、视频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利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冯利伟能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家属帮助预先缴纳罚金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利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罚金款已经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娟娟
代理审判员 陆光怡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邱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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