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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刑初字第62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1
摘要:(2014)奉刑初字第6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6日公开
(2014)奉刑初字第6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2009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因非法行医行为先后两次被奉贤区卫生局行政处罚。
  2013年7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区南桥镇关港村XXX号为病人张锴进行医治,后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行医现场、药品等照片,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局出具的案件移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物品清单、询问笔录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的行医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药品十二盒、医疗器械二十八件予以没收。
  被告人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盛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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