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刑初字第6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丽,曾用名赵德英,女,1978年3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2010年8月17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局没收非法行医药品100公斤、医疗器械74件,罚款人民币5000元;2013年7月20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局没收全数字便携式超声诊断系统1台、耦合剂1支,罚款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汤家怀,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丽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丽及其辩护人汤家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2013年7月,被告人赵丽因非法行医行为先后两次被奉贤区卫生局行政处罚。 2014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赵丽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区奉城镇洪庙社区集贤村XXX号为孕妇王甲进行B超检查,并配置药品等,后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甲、王某乙、王某丙、肖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行医地点、药品、医疗器械的照片,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局出具的案件移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物品清单、询问笔录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丽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丽具有坦白情节,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的行医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丽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药品七盒、医疗器械一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盛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