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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刑初字第61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1
摘要:(2014)奉刑初字第6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 辩护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
(2014)奉刑初字第6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
  辩护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徐卫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2012年2月,被告人程某因非法行医行为先后两次被奉贤区卫生局行政处罚。
  2013年11月4日下午及当晚21时许,被告人程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区南桥镇六墩村XXX号先后两次为病人陈某某(冒名汤俊)进行医治,后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诊所、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照片,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局出具的案件移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物品清单、询问笔录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的行医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14年6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药品八十四盒、医疗器械九十六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盛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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