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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55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1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55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 原审被告人冯某。 原审被告人简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冯某、简某犯开始赌场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三月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55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
原审被告人冯某。
原审被告人简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冯某、简某犯开始赌场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91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某犯开始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简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周某、原审被告人冯某、简某犯开始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9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黎
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
代理审判员 曹 延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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