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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182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3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18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志富。 辩护人王文锋,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志富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
(2014)浦刑初字第18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志富。
  辩护人王文锋,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志富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志富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王文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龙志富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XXX弄XXX号附近,持菜刀将被害人高某肩部砍伤,劫得高某人民币1000元及价值人民币48元的LG移动电话一部等物。经鉴定,被害人高某遭外力作用致左肩部软组织裂创,其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2014年2月1日,被告人龙志富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及部分赃款赃物,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志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资料、案发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志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砍伤他人等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龙志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龙志富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应当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犯罪所得尚未退赔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志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移送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龙志富继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审 判 员 康 英
人民陪审员 刘鼎康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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