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浦刑初字第175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3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17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
(2014)浦刑初字第17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1月,被告人陆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世博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4270********3725),2013年5月2日开始持卡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5月17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3,551元,截至案发时止共计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95,449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3年2月,被告人陆某某再次向工商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4270********5986),2013年5月10日开始持卡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5月17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2,315元,截至案发时止共计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2,685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归还了所欠的全部本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朱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工商银行的报案材料、办卡资料、身份证明和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陆某某的户籍资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坦白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归还了全部本金,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陆某某可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陆某某退赔在案的钱款发还被害单位。
  三、禁止被告人陆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申领信用卡并从事高消费活动。
  陆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审 判 员 康 英
人民陪审员 张友根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 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