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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184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3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18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被告人周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
(2014)浦刑初字第18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被告人周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起朱江(已判决)为非法牟利,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川沙路XXX号三楼经营游戏机及网吧,并在游戏机房内摆设“飞龙传说”(八联机,其中一个操作面不能使用)游戏机1台、“海啸来袭”(八联机)游戏机1台、“双鲨争霸”(八联机,其中二个操作面不能使用)游戏机1台、“3头鲨”(六联机)游戏机1台、“斗地主”游戏机3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期间,雇佣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招聘面试、发放工资、请销假等管理工作;2013年8月初,雇佣被告人周某某在店内上下分、看管机器等。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在该游戏机房工作一月余,并获取报酬。2013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在该网吧查获赌博行为,并缴获了上述游戏机。经鉴定,上述缴获的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朱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宋某、刘某等人的证言、收缴物品决定书、审核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博游戏机场所,仍在该场所内负责经营管理,被告人周某某连续较长时间在赌游戏机场所内从事进退分数等,2名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有犯罪前科,且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处罚,此次再犯开设赌场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违法所得的钱款予以追缴后没收;涉案的赌博机、赌资予以没收。
  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 判 员 苏 琼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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