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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69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7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69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某,因本案于2011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69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某,因本案于2011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98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追缴被告人方某某尚未退赔的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方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9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 于书生
代理审判员 聂 林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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