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刑初字第7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1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某因在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平安社区安邮路XXX号无证游戏机房内赌博输钱,遂以打电话报警相要挟,强行向上述游戏机房经营者滕某某索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滕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手机通话记录、接警单信息、搜查笔录,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O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审 判 员 余 红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