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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207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04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20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
(2014)浦刑初字第20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5月,被告人陈某向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XXXXXXXX****2105),后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持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取现,截至案发累计拖欠兴业银行本金25,022.4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在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盛龙路同利路东方网点网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向发卡银行还款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银行的信用卡报案书、申请材料、交易记录、催收函、催收记录、情况说明,案发经过,被告人陈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退赔了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副 庭 长 肖 波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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