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浦刑初字第207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05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20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被告人张乙。 上述两被告人于2014年1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
(2014)浦刑初字第20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被告人张乙。
  上述两被告人于2014年1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张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张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日新日仓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日仓公司)现场部经理期间,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张乙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从他人处虚开了3份上海勒楷物流有限公司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总额人民币53,503元,税款总额人民币5,302.10元,均已被日新日仓公司入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5302.10元。
  2014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张乙先后被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均如实供述了以上全部犯罪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退赔了5302.10元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日新日仓公司提供的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记帐凭证,证人张甲的证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抵扣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李某某、张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乙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5,302.1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张乙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手段和危害后果以及税款损失退赔以及自愿认罪情况,可认定为犯罪较轻,依法免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张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退赔在案的税款发还税务机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邱 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