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刑初字第6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4]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柳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沈某某伙同陈某(已判刑)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青浦商城二区1171号开设赌场共10余场,以“牛牛”方式聚众赌博,并雇用李某某(已判刑)等人在赌场内从事抽取“窑花”等工作。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还查明,被告人沈某某曾于2012年8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6月因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本院撤销缓刑,并对前罪与后罪所判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焦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主犯、属如实供述罪行、应予数罪并罚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沈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副 庭 长 汪爱珍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