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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54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16
摘要:(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54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闻爱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闻爱民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黄浦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54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闻爱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闻爱民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黄浦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闻爱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返还各被害人。原审被告人闻爱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院瞿勇、代理检察员刘方圆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闻爱民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上诉人闻爱民当庭提出撤诉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闻爱民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闻爱民当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闻爱民撤回上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仁利
审 判 员 朱春媚
代理审判员 孙红日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胥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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