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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刑初字第126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16
摘要:(2014)闵刑初字第12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4]1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
(2014)闵刑初字第12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4]1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因在本市闵行区×路XXX弄XXX号楼“×游戏机房”内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为泄愤报复,在该游戏机房卫生间内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谎称该游戏机房内有炸弹并扬言即将引爆。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指挥部出动消防特警、防爆警犬等大量警力到场警戒、搜爆后,排除爆炸物嫌疑。
  2014年4月5日,被告人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戴某某、吴某某、闻某、胡甲、赵某、胡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消防总队特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110接警登记表、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告人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劳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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