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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刑初字第128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16
摘要:(2014)闵刑初字第12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孙某某。 辩护人毛纪富,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4]1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
(2014)闵刑初字第12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孙某某。
  辩护人毛纪富,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4]1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毛纪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起,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市闵行区×镇×队开设无证诊所从事诊治活动,并先后于2008年2月26日、2012年10月24日被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行政处罚。
  2014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闵行区×镇×村×号其开设的私人诊所内为王某看病时,被卫生执法人员及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缴获药品、器械若干。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曲某某、姜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笔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证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非法行医,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缴获的药品、器械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劳玉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