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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213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18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21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
(2014)浦刑初字第21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陈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孙桥路201-203号二楼无名游戏机房内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仍受雇他人协助进行人员招聘、日常管理及资金核算等工作。案发后,在游戏机房内查获“3D鳄鱼大亨”八联赌博机1台、“西游捕鱼”八联赌博机1台、黄色面板有汽车图案的八联游戏机1台,经鉴定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2014年3月16日,被告人陈乙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陈甲、李某某、余某某、黄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审核意见书、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博游戏机场所,仍积极帮助其经营管理,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陈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副 庭 长 刘娟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邱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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