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浦刑初字第213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18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21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乙。 被告人黄某某。 被告人吕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2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乙、黄某某、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2014)浦刑初字第21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乙。
  被告人黄某某。
  被告人吕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2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乙、黄某某、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乙、黄某某、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014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刘乙、黄某某先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安路XXX弄XXX号二楼淘益动漫城内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仍积极参与日常管理及费用核算等。被告吕某某自2014年1月初至案发,明知他人开设赌博机场所仍为赌博人员提供上下分服务。2014年2月2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游戏机房内查获“白色面板具有押分按钮”八联游戏机1台、“黄金万两”游戏机1台、“黄色面板具有押分按钮”八联游戏机1台,“龙门飞甲”八联游戏机1台,经鉴定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刘乙、黄某某、吕某某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乙、黄某某、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顾某某、王甲、刘甲、杨某某、李某某、王乙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乙、黄某某、吕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博游戏机场所,仍积极帮助其经营管理,为赌客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乙、黄某某、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已扣押的赃款人民币四百元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刘乙、黄某某、吕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副 庭 长 刘娟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邱 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