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刑初字第21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甲。 被告人刘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刘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刘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底、12月底,被告人刘甲、刘乙先后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周祝公路XXX号XXX楼无名游戏机房,明知该游戏机房内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仍受聘为工作人员,负责为赌客在赌博游戏机上进行上下分操作、充值卡充值等事项。2014年2月20日,民警在该游戏机房内当场查获赌博人员及各类赌博游戏机,抓获被告人刘甲、刘乙。查获“绿色面板具有押分按钮”八联游戏机1台、“幸运六鳄”八联游戏机1台(其中1个操作面无法使用)、“龙霸天下”八联游戏机1台(其中1个操作面无法使用),“决战上海滩”游戏机5台、“大白鲨”游戏机1台、“双响炮”游戏机1台、“黄金万两”游戏机1台,经鉴定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刘甲、刘乙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甲、刘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王某、李某某、黄某某、苏某、瞿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相关照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刘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博游戏机场所,仍积极帮助其经营管理,为赌客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甲、刘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已扣押的赃款人民币四千元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刘甲、刘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副 庭 长 刘娟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邱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