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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刑初字第80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19
摘要:(2014)奉刑初字第8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卜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3日公开
(2014)奉刑初字第8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卜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21日间,被告人卜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光明西路XXX号西约50米处理发店、本区望钱路XXX号杂货店、本区万众路XXX号小朱饭店、本区金海公路XXX弄XXX幢XXX号蔬菜店、本区金海公路XXX弄建材市场内的多而好食堂、本区光钱路XXX弄XXX号饭店、本区金海公路XXX弄福祥超市、本区光钱路XXX弄XXX号家国杂货店等8处共放置赌博机15台,供他人赌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某、姚某甲、聂某某、姚乙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卜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良好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赌博机十五台及人民币一千零十六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曹国强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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