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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刑初字第74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22
摘要:(2014)虹刑初字第7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4)虹刑初字第7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某于2013年1月,向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了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自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季某持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及取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5,842元。逾期后经发卡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
  被告人季某于2011年11月,向广发银行上海分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了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季某持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及取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7,263.92元。逾期后经发卡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
  2014年3月2日,被告人季某在本市新市北路XXX号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季某到案后,由其家属帮助退缴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的证言,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广发银行上海分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领材料、账户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催款通知书》、存款回单等书证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季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在本院审理期间又主动预缴了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马翠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葛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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