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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64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30
摘要:(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64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永良。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史永良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黄浦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史永良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64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永良。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史永良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黄浦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史永良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史永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史永良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史永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史永良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史永良要求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史永良撤回上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费 晔
审 判 员 沈 燕
代理审判员 李杰文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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