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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24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04
摘要:(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244号 罪犯吴新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09)闵刑初字第1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新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被告人吴新其不
(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244号
  罪犯吴新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09)闵刑初字第1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新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被告人吴新其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09)沪一中刑终字第1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吴新其被交付执行。
  在服刑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30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新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
  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以沪司狱北(2014)假字第97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6月13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吴新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予以假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假意字(2014)79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吴新其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新其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被减刑后已满一年,仍继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吴新其受到执行机关表扬4次和记功2次等奖励。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亦出具了该罪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受的相关调查评估意见。
  以上事实,有罪犯吴新其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吴新其在服刑期间表现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及关于罪犯假释的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新其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组织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综合其服刑中的悔罪表现,原判情况及监管条件等因素,适用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建议假释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新其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新其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审 判 长 唐 毅
审 判 员 汪 清
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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