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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27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04
摘要:(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271号 罪犯吕正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正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
(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271号
  罪犯吕正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正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同案被告人李文华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沪高刑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驳回李文华的上诉,维持原审各项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吕正兴被交付执行。
  在服刑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七日作出(2011)沪一中刑执字第7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吕正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22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吕正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
  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以沪司狱北(2014)减字第16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6月13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吕正兴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4)141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吕正兴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正兴自被减刑后,仍继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吕正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7次、记功3次等奖励。罪犯吕正兴已全部缴纳了罚金。
  以上事实,有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吕正兴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吕正兴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正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情况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正兴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毅
审 判 员 汪 清
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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