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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刑初字第79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16
摘要:(2014)普刑初字第791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7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5月30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专文化,上海市东方早报广告部员工,住本市;因本案于2013年8月1日被上海市
(2014)普刑初字第791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7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5月30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专文化,上海市东方早报广告部员工,住本市;因本案于2013年8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4]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其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日3时许,大众出租车驾驶员杨兵将被告人董某某送至被告人董某某居住地本市西康路1518弄小区内,因被告人董某某醉酒拒不付车费,杨兵遂报警。吴某某等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时,被告人董某某突然对民警吴某某进行殴打,增援民警陈廷康赶赴现场后,被告人董某某又对陈廷康进行殴打。后民警将被告人董某某制服并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经司法鉴定,吴某某遭外力作用致肢体(左小腿)软组织挫伤等,该损伤构成轻微伤;陈廷康遭外力作用致面部(下颌部)皮肤挫伤等,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陈某某、钱某某、杨某的证言,民警受伤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长寿路派出所派勤表,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资料,保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董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 肸

二0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国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陈 肸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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