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刑初字第9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6日,被告人黎某某在本区新柘中路XXX号XXX室内,通过电话联系上家投注“六合彩”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至案发,被告人黎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千余元。 2014年3月6日20时许,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六合彩”账册1本、记账纸张19张及生肖排码表1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廖某某、丹某某、罗某某、龚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工作情况等,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组织他人投注“六合彩”的形式,聚众赌博,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4年8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随案移送账册一本、记账纸张十九张及生肖排码表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盛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