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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刑初字第89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16
摘要:(2014)闸刑初字第8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
(2014)闸刑初字第8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某因违规私接电线,需接受供电局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谎称认识上海市市北供电局局长,许诺能够为马某某解决此事,并以疏通关系需要费用、收取罚款等借口,于2012年9月14日、17日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5万元,并将骗得钱财全部用于赌博。
  2013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袁某某上网追逃。2014年4月28日,袁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向被害人马某某退还赃款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某、张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马某某提供的《收条》复印件、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收款》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笔录和户籍资料。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退赔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汤静隽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祝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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