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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刑初字第163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17
摘要:(2014)闵刑初字第16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某某。 辩护人吾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4]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
(2014)闵刑初字第16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某某。
  辩护人吾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4]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则某某及其辩护人吾某,翻译人员迪某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艾某某持护照为其本人、身份资料为EXXXXXXXX号中国普通护照,先后三次出入境。其中两次从北京出入境;一次从北京出境后从上海浦东机场入境。
  2014年4月4日,被告人艾某某从上海浦东机场口岸入境时被边检民警查获,并在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涉案护照等证照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相关护照、居留卡、居留证复印件,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调查报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使用虚假身份办理的护照出入境共三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艾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坦白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艾则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收缴的证照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劳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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