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合铁刑初字第3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17
摘要:(2014)合铁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陈文,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89年8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5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
(2014)合铁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陈文,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89年8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5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4年5月27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疾病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合铁检刑诉[20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李煜、被告人陈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文为了自己吸食,携带毒品欲从铁路汉口站乘坐D2214次旅客列车前往南京。当日16时许,乘警在列车8号车厢进行“三品”检查时,发现陈文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盘查,当场从其挎包内查获一袋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后又从陈文裆部的一个“黄鹤楼”牌烟盒内查获二袋灰色块状毒品疑似物。经称重和鉴定,从陈文挎包内查获的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净重571.5克,从中检出咖啡因成分;从陈文裆部查获的二袋灰色块状毒品疑似物分别净重15.1克、14.7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现场检测,陈文的尿检呈阳性。案发后,涉案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火车票、刑事摄影件、称重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鉴定意见合肥铁路公安处现场检测报告、合肥市公安局(合)公(刑)鉴(化)字(2014)0166号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海洛因29.8克、咖啡因571.5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陈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文的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二、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宝智
代理审判员 田 坤
代理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应梅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