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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刑初字第88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18
摘要:(2014)虹刑初字第8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4)虹刑初字第8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方某于2005年12月向位于本市虹口区吴淞路XXX号的上海银行市北营业部申领了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自2011年5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方某持该卡取现、消费,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57,728.32元,逾期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方某始终未还款。
  2014年4月19日,被告人方某在本市金杨路XXX号浴室的8089室内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方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欠款。
  以上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曹某的证言,被害单位提供的相关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材料、账户交易明细表、催收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方某提供的交易凭条,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欠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赔了全部赃款,预缴了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施月玲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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