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刑初字第9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获取“太阳城”赌博网站的网址、账号和密码,并约定以赌博下注资金的千分之八作为回扣,在本区南桥镇江海二村XXX号XXX室内进行电脑操作、下注及记账,以网络投注方式供他人参与“百家乐”赌博活动。 同年2月7日晚11时许,公安机关对该处依法检查,当场抓获参赌人员三名及赌资人民币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范某甲、范某乙、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手机短信内容及部分赌博账目明细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南桥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7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计算机机箱一只、在案款人民币九百元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秀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