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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刑初字第34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28
摘要:(2014)静刑初字第3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某。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4)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
(2014)静刑初字第3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某。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4)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某某自2013年下半年起,从他人处多次收购空白“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用于加价转卖。其中2014年2月11日10时许,翟某某在本市普陀区长寿路XXX号“七天连锁”酒店客房内,明知季某某、唐某(均另案处理)所持的203张空白“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系盗窃所得,仍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事后,翟某某将其中100余份空白普通发票加价转卖给王甲(另案处理)。
  2014年4月2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翟某某暂住地将其抓获,同时从现场搜查得翟某某尚未及出售的空白“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226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在庭审中予以了供认,且有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相关照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上海市北印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书证、物证;证人季某某、唐某、王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非法出售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鉴于被告人翟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三、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翟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赃物发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竺 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心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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