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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刑初字第94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28
摘要:(2014)嘉刑初字第9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2005年11月因诈骗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08年7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0月因吸毒被
(2014)嘉刑初字第9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2005年11月因诈骗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08年7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0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1年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6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3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8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4]1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诸荟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7日15时许,贾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毒品。当日15时30分许,杨某某至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路1913弄宜川六村门口处,将重1.27克白色晶体2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贾某某,后被民警抓获,毒品、毒资被缴获。经检验,缴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已由公安机关收缴。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称重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工作情况、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相关的毒品检测报告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1.2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杨某某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唐 斌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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