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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刑初字第65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01
摘要:(2014)奉刑初字第6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鹤。 指定辩护人潘文丽,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
(2014)奉刑初字第6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鹤。
  指定辩护人潘文丽,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鹤及其辩护人潘文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初,被告人李鹤通过网上视频聊天结识陈某某,并意欲出售十余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陈某某。同年11月9日晚6时30分许,被告人经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区南桥镇南奉公路XXX号梅丽亚晶酒店312客房,约定以每克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将其随身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出售给购毒人员陈某某,而后准备先去就餐时在酒店门口被守候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4.81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庄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清单及拍摄的照片,海湾派出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鹤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销售,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提出,双方虽有查看毒品、谈妥价格的行为,但尚未交货、收款,属交易中止。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未遂。经查,被告人与购毒人员为买卖毒品而一起查看毒品、商定价格,双方已进入交易环节,属犯罪既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确保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曹国强


审 判 长 胡秀华
人民陪审员 张中英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严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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