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刑初字第12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刘棋。 辩护人孙云驰,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棋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胥嘉平,被告人刘棋及其辩护人孙云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刘棋至本市嘉定区南翔镇民主街XXX号网鱼网咖网吧,趁被害人杨某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电脑桌上的谷歌牌移动电话机1部。 2014年3月21日4时许,被告人刘棋至本区松东路XXX号网绅星咖网吧,趁被害人吴某熟睡之际,窃得其放置于沙发上的苹果牌移动电话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6元。 当日23时许,被告人刘棋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经查明,被告人刘棋所窃被害人吴某的苹果牌移动电话机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吴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吴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的证言,监控录像及截屏,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上海市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棋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棋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书 记 员 刘 磊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章小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