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黄浦刑初字第69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13
摘要:(2014)黄浦刑初字第6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 辩护人许瑾,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适用简
(2014)黄浦刑初字第6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
  辩护人许瑾,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许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黄某于2007年1月向中国光大银行申请信用卡1张,后经黄某同意,中国光大银行于2010年将该信用卡升级为商旅无限卡,卡号变更为XXXXXXXXXXXXXXXX。被告人黄某于2010年7月8日至2012年9月18日期间,持该信用卡透支使用,并于2013年4月之后再无有效还款记录。发卡银行于2013年5月至8月期间,多次向黄某催收欠款,但其仍未有效还款,截止案发尚有本金人民币151,971.94元未归还。
  被告人黄某还于2004年6月、2010年12月各申领中国银行信用卡1张(两张卡共享一个账户),后持卡恶意透支,虽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截止案发仍有本金共计人民币127,595.89元未归还。具体如下:
1、被告人黄某于2004年6月向中国银行申请信用卡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发卡银行认定,该信用卡于2011年12月30日之前属正常使用,且卡内尚有余额人民币325.55元,自2012年1月5日起开始恶意透支,截止案发尚有本金人民币53,428.57元未归还。
  2、被告人黄某于2010年12月向中国银行申请信用卡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发卡银行认定,该信用卡于2013年2月1日之前属正常使用,且卡内尚有余额人民币197.68元,自2013年2月2日起开始恶意透支,截止案发尚有本金人民币74,167.32元未归还。
  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年中因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欠款一事,主动前往黄浦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投案,公安人员要求其积极主动还款。后经银行报案,公安人员于2013年11月20日在本市松江区叶新公路XXX号抓获黄某。黄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退赔中国光大银行全部本金。在本院审理期间,黄某在家属帮助下于2014年7月16日退赔了中国银行的全部本金。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定性均不表异议。辩护人唯认为,黄某系自首,并在家属帮助下先后退赔了本案所涉的全部本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恳请对黄某减轻处罚,并给予黄某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甲、张乙的证言,中国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领材料、交易明细、相关的催收记录以及情况说明,个人信用卡业务回单、中国光大银行出具的证明,中国银行出具的说明函,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抓捕经过和工作情况,及被告人黄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本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并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赃款,本院根据其具体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量刑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结合黄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等情节以及辩护人其他有关量刑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明德
代理审判员 陈柱钊
人民陪审员 王卫红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盼赟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