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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349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19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34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3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
(2014)浦刑初字第34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3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5日起,被告人周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赵高路XXX号开设经营一无名游戏机房,设置18台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以非法牟利。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雇佣陈某(已被行政处罚)为其在游戏机房内收银、上分和退分。2014年5月6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该游戏机房内当场查获18台赌博游戏机。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鉴定,上述十八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陈某、岳某某、蓝某某、张道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有关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美玲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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