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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初字第133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22
摘要:(2014)松刑初字第13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李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2014)松刑初字第13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李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奕懿,被告人李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被告人李德在经营上海市鸣东建材有限公司期间,在与邵某某(已判刑)经营的上海嘉宏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黄某某、田某(均已判刑)为上海嘉宏大型构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0,00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72,649.38元已全部由上海嘉宏大型构件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李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邵某某、黄某某、田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查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涉案公司章程,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到案经过及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在经营上海市鸣东建材有限公司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七万余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德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张士雄
人民陪审员 单国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余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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