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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刑初字第77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12
摘要:(2014)杨刑初字第7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 辩护人于彩霞、夏娟红,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4]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
(2014)杨刑初字第7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
  辩护人于彩霞、夏娟红,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4]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九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辩护人于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平凉办事处(以下简称“平凉房管办”)接居民反映,本市杨浦区惠民路XXX弄XXX号楼存在群租现象。经查证,惠民路XXX弄XXX号XXX室违背房屋原始设计,分隔房间后分别出租,已经违反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平凉房管办以约谈、在门口张贴“房屋违法违规租赁执法检查告知单”等方式,通知该房屋业主、承租人等自行整改,未果。
  2014年6月16日7时许,由平凉路街道牵头,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平凉路派出所民警曹某某会同平凉房管办、城管等部门人员至惠民路XXX弄XXX号XXX室开展房屋违规租赁集中整治,对该室内分隔房间的铁门进行拆除,恢复房间原始格局。拆违人员在对被告人吕某某租住的房间铁门进行拆除时遇吕某某吵闹。在民警曹某某告知系联合执法整治群租房后,吕某某从房间阳台上取出一把水果刀,持刀面对民警,曹某某用凳子将吕某某所持刀具打落在地,并在杨某、王某某等人的帮助下将吕某某制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某、杨某、王某某的证言,《房屋违法违规租赁执法检查告知单》、案发现场等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销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确认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吕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薇 书记员 俞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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