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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初字第140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12
摘要:(2014)松刑初字第14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宋某某。 辩护人余倩,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
(2014)松刑初字第14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宋某某。
  辩护人余倩,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韩贤虎、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余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纠集张璐、赵玉国、顾祖功、马乾坤、廖家权、廖盛涛、王华月(均已判刑)等人,乘坐王华月等人驾驶的车辆至本区泗泾镇古楼公路1958弄门口处,持刀棍殴打被害人杨某某、蔡某某,并打砸被害人杨某某的牌号为皖KRXXXX的汽车,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右肩背部皮肤挫伤、被害人蔡某某右肩背部皮肤擦挫伤和右上臂上段及右肘部皮肤挫伤。经鉴定,两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被砸车辆物损价值为人民币5,621元。
  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经教育有认罪、悔过表现,其检举的关于他人开设赌场的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故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建议对其从宽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某、蔡某某的陈述,同案犯赵玉国、顾祖功、马乾坤、廖家权、廖盛涛、王华月等人的供述,证人马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医院出具的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砸车辆照片,车辆行驶轨迹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在押人员认罪悔过表现证明书、松江分局情报线索查证反馈单、相关刑事判决书、网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纠集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有立功表现,为体现立功受奖政策,采纳羁押场所的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宋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文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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