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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90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16
摘要:(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90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闸刑初字第94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某以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90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闸刑初字第94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某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某某、薛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原判决根据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其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对王某某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有据,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刑初字第9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征宇
代理审判员 张莺姿
代理审判员 姜琳炜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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