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22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出生于***,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梁某某,*出生于***,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曹某某、田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1271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曹某某、田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曹某某、田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某、曹某某、田某、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曹某某、田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12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捷 代理审判员 袁伟民 代理审判员 钱 卫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扬宁 |